解讀新《保險法》中的亮點
來源:愛的鼓勵 發布時間:2009-08-11 11:03:27
10月1日將正式實施的新《保險法》,對投保人、被保險人的利益保護有哪些亮點?
1、新增不可抗辯規則 VS 對抗保險公司隨意解約
條例:新《保險法》增設了不可抗辯規則,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,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,即保險合同成立滿兩年后,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。此規則對于長期人壽保險合同下的被保險人意義重大,可有效保護其權益,填補了現行保險法的空白。
1、新增不可抗辯規則 VS 對抗保險公司隨意解約
條例:新《保險法》增設了不可抗辯規則,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,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,即保險合同成立滿兩年后,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。此規則對于長期人壽保險合同下的被保險人意義重大,可有效保護其權益,填補了現行保險法的空白。
解讀:有的保險公司為了增加保費收入,大量吸收客戶投保,等到出險時卻說客戶并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,拒絕賠付。這樣一來,對投保人來說就白白交了大量保費,新增的不可抗辯條款進一步完善了對被保險人的保障。
2、增設理賠“時間限制” VS 專克保險公司的“太極拳”
條例:新保險法規定,保險事故發生后,投保人、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賠時,保險公司如果認為需補交有關證明和資料,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對方;材料齊全后,保險公司應當及時作出核定,情形復雜的,應當在30天內作出核定,并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對方;對屬于保險責任的,保險公司在賠付協議達成后10天內支付賠款;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,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內發出拒賠通知書并說明理由。
解讀: “投保容易理賠難”是客戶集中反映的問題。之前各家保險公司理賠方面的規定比較模糊,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。而新保險法恰恰在這方面給予了明確規范。另外,產生“理賠難”說法的原因也有很多,有的客戶在投保時并沒有仔細看合同,只是聽代理人的介紹,而有的代理人盲目夸大保障范圍,這就有可能在今后為理賠帶來難題。
3、免責條款先說明
條例:新修訂的保險法,對于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“免責條款”,強調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憑證上作出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”的提示,并對該條款的內容向投保人作書面或口頭說明。
解讀:保了險,能否獲得賠付?可獲得多大的賠付?不由保險公司說,也不由投保人說,完全要以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責任的規定為準。而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,則是保險公司免賠的“尚方寶劍”,因此,買保險前,一定要看清哪些情況下,保險公司是不會賠付的。以前,一些保險公司怕影響客戶簽單,對免責條款大多遮遮掩掩,而新保險法要求,必須書面或口頭向投保人說清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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